【學術倫理公告】教育部學位授予法第17條遏止學位授予舞弊情事規定

2019年5月20日 16:42


【學術倫理公告】教育部學位授予法第17條遏止學位授予舞弊情事規定


一、依學位授予法第17條規定略以,學校授予之學位,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不實或舞弊情事或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承上,教育部或學校接獲學生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疑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包含師生為代寫行為)或其他舞弊情事時,應由學校儘速依學位授予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或增定)相關規定妥處。 

三、邇來,各網站網頁、電子郵件及校院附近刊登代寫學位論文廣告屢見不鮮,為遏止類此舞弊行為風氣,確保學位授予之公正性及維持我國高等教育品質,請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加強學生學術倫理觀念:透過各種管道向學生宣導正確學術倫理觀念,並告知論文代寫可能衍生的法律責任。 

(二)教師課責機制: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應負監督不週之責任,爰請提醒教師正視研究生的學習狀況及論文品質,落實學術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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